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被告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後確定有管轄權的,不會因為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而改變管轄權,但違反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