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權益爭議(包括買到假貨),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今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