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可以在有效期內到達要約人,但由於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時間超過了承諾期限。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承諾已經失效,否則該承諾有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壹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這裏默認為合同的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百八十壹條承諾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未規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壹)要約通過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即時作出;(2)如果要約是通過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在壹段合理的時間內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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