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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離婚財產分割法規定

法律主觀性:

離婚財產可以按以下方式分割:1。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 *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歸* * *。2.雙方不能約定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根據《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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