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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致死賠償案

法律分析:某客人因飲酒過量死亡,死者家屬將陪同方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48萬余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曠工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和減少的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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