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兩人約定合夥做生意,合夥協議寫道:“XX與YY約定合夥做燈籠銷售生意,雙方平分利潤,承擔損失。”之後,XX和YY壹起考察門面,由XX出資租用門面,由XX出資購買。後來,XX向YY索要雙方合夥應承擔的出資額,但YY主動提出不做任何出資,也不想繼續與XX***合夥。XX很生氣,打算起訴YY,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合夥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見。在合夥過程中,有些合夥人突然表示不出資,“不入夥”,讓出資的合夥人很不爽。原本的資金計劃完全被打亂,連投資都陷入了僵局。沒有後續的資金註入,生意無法繼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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