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夥人必須參與合夥企業的管理;只提供資金,不參與合夥企業管理的,不能成為合夥人;
3.合夥人必須具有相同的經濟目的,否則不能訂立合夥合同;
4.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條。合夥協議應當由全體合夥人協商壹致,以書面形式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