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壹條承諾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未規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壹)要約通過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即時作出;(2)如果要約是通過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在壹段合理的時間內到達。第四百八十三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