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以上至20萬元以下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
第六十九條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合同詐騙案件(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