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法律服務,指導和監督全省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所、司法鑒定所、法律援助機構的業務活動;組織實施全省國家司法考試。
(三)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全省法制宣傳和治理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指導全省人民調解和刑釋解教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