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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混亂的內容被河長消除了

法律解析:河湖“清四亂”專項行動是推動河長制由“有名”向“有實”轉變的第壹抓手,是水利行業強監管的重要內容,是各級河長管理人員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職盡責的底線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條* * *國家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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