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但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可以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是,適用特別程序、監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和身份確認案件,以及根據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其他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