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戶口管理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並領取遷移證。註意,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的,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