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六條中國公民經批準出境,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中國護照和出境登記卡。
第七條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公民,應當在辦理完入境簽證或者入境許可後,在出境前辦理戶口手續。出境定居的,必須到當地派出所或戶口登記機關註銷戶口。短期出境的,登記暫住戶口,回來後憑護照恢復常住戶口。
第八條中國公民回國後出境,應當出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者其他有效的出境入境證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