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不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但依法轉讓劃撥土地時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壹)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有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合法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出讓、出租、抵押的收益抵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