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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的特征

國際環境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在環境保護領域的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的總和。

國際環境法的特點和原則是:

1.法制還不完善。1972年的斯德哥爾摩會議被視為國際環境法發展史上的壹個轉折點。盡管壹些文件是在那之後通過的,但它們來自尚未生效的文件,沒有真正的法律約束力。

2.差別待遇原則適用於環境保護措施。因為環境保護需要世界各國的普遍參與,但各國情況不同,是必須適用的合理安排。

3.國際環境法應該通過非強制性的協商程序來實施。因為環境損害並非只有壹個來源,很難確定歸屬於某個國家。環境條約通常不包含關於國家責任的條款,但主張通過締約國定期會議、相互審查和非強制性協商程序來執行環境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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