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政府責任型
政府環境汙染糾紛的根源在於政府在社會管理中存在失職或疏忽,導致汙染危害由間接轉化為直接,或導致汙染的滋生和蔓延。
第二,企業責任
環境汙染糾紛的直接責任者是企業。正是由於企業排汙行為的存在,直接產生了汙染糾紛。
三。混合負債
由於相關法律的缺失或政府濫用權力審批不合格企業,也由於企業的生產等環境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四條,因環境汙染造成損害的訴訟中,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