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海南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鎮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築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