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殯葬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火葬區城鎮居民(少數民族除外)應當實行火葬。禁止將火葬區的遺體運送到土葬區安葬。提倡土葬地區的村民(居民)死亡後實行火葬。實行火葬的,殯葬服務單位給予遺體接送、火化、骨灰存放八折優惠。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少數民族自願改變喪葬習俗實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幹涉。少數民族實行火葬的,殯葬服務單位減免20%的火化費、骨灰存放費、遺體運送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