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七十六條(壹)雙方對夫妻同壹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和權屬未達成壹致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得的,應當準許;(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或變賣房屋,並分割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