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全過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