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所只能使用壹個名稱。名稱應由縣級行政區劃名稱、鄉鎮或街道行政區劃名稱和字號三部分組成。規定是為了保證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標誌清晰統壹,與當地行政區劃相匹配,方便公眾識別和查找相關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