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公開募集或者私募方式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而運作,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