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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資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法律關系是如何運作的?

壹、公司型基金投資人與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法律關系。《公司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合夥基金的投資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基本法律關系,對合夥企業投資管理和行政事務的委托,並不免除普通合夥人對本合夥企業的責任和義務。本合夥企業投資資產的處置最終由普通合夥人決定。

第三,契約型基金投資人與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法律關系。無論是資產管理計劃還是契約型基金,基金經理都是基金的直接參與主體。因此,在紫色廣義的契約型基金形式中,投資人與管理人之間存在委托或信托的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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