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四條合夥協議應當由全體合夥人依法協商,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五條訂立合夥協議、設立合夥企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九條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