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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關於績效扣減的規定

法律分析: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扣除部分不得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20%,剩余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業績能扣多少,要看單位的規定,只要不違法就行。

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印發的通知

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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