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的。如果勞動者無法與用人單位就加班費用進行協調,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用。當事人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規定,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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