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幹意見》相關規定:第三條借貸關系明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審查受理。第二十壹條被執行人無錢清償債務,請求以其他財產清償債務的,經被執行人同意,應予準許。雙方可以約定價格或者要求有關部門合理定價,按照判決的數額向申請執行人交付相應部分的財產。
被執行人無錢清償債務,要求以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清償債務的,經被執行人申請同意,應予準許;需要用其他債權清償債務的,應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並通知被執行人的債務人,辦理相應的債權轉讓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