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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法關於明碼標價的規定第四十二條

法律主觀性:

明碼標價的法律規定如下:明碼標價的計價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壹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計價方式進行監督。未經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銷售。價簽應標示清晰,價簽完整,價簽內容真實清晰,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記醒目。價格變化要及時調整。

法律客觀性:

《國家計委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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