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訂立的口頭仲裁協議無效;
2、仲裁協議約定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系無效;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壹方受脅迫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4.未達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三條下列爭議不得仲裁:
(壹)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仲裁協議無效:
(壹)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壹方當事人脅迫另壹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