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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考人員失職處理辦法

法律分析:監考老師遲到,根據學校規章制度給予通報批評,加倍處罰;早退或擅自離崗的,直接按曠工壹、二節課罰款;監考期間玩手機、打瞌睡、做與考試無關的事情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監考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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