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監獄應當與罪犯原所在地政府、原單位(學校)和親屬聯系,簽訂幫教協議,適時邀請有關單位和人員來監獄開展幫教工作;監獄還可以組織罪犯到社會上參觀學習,接受教育。
第四十壹條監獄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誌願者參與對罪犯的思想、文化和技術教育活動,並為其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條監獄應當為罪犯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幫助,並聯系、協調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