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對刑事訴訟進行法律監督的機關是人民檢察院。
2.《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二、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1,備案監管
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或立案)的理由。如果理由不成立,要求立案(或撤案)。
2.對偵查、審查和起訴的監督
通過審查、逮捕和起訴來監督調查。
對調查過程中的違法情況提出整改意見。
3.審判監督
審判過程監督:審判結束後,以檢察院整體名義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審判結果的監督:抗議。
死刑復核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4.實施監督
對刑罰執行的監督。
對變更刑罰活動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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