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民事執行活動實施法律監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執行監督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執行權。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和公證債權文書的活動實行法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