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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法律依據和具體比例是什麽?

1.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65438+職工總數的0.5%。具體比例由省政府規定。

2、招用低於法定比例的殘疾人,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條例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壹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提供適當的工作崗位和崗位。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安排的殘疾職工人數。

第九條用人單位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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