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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了建設單位的項目負責人。

法律主觀性:

建築施工企業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對建築工程的安全施工負責。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預防危險、防火等措施,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法律客觀性:

《建築法》第四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負責。總承包商應負責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實施。分包商對總承包商負責,服從總承包商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建築法》第四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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