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未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起支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下時間視為付款時間:
(壹)建設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的,交付日期;
(二)建設工程未交付使用的,截止竣工結算文件提交之日;
(三)建設工程尚未交付,工程價款尚未結算的,為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