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或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或者對因病不得接觸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未進行轉移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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