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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詢問案情時打電話恐嚇證人該怎麽辦?

警察恐嚇證人,不符合人民公安為人民的宗旨,也違反了法紀。如果有這種行為,可以收集好證據,向督察人員舉報,督察人員會依法處理報警人。可以向紀委部門或者公安局局長投訴,也可以向紀委投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證人:

(壹)身心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備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因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註明情況,並記錄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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