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受害人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同壹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的,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壹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責任。但是,侵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只有壹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第三款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