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合同關系,因為當事人在友情、愛情等關系中所做的約定,並不意味著他們之間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屬於法外空間。而且,即使是普通人之間,“去歐洲休年假”和“同意”也不能構成要約和承諾,因為內容不夠具體,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男方所做的準備並不是贈與合同的履行,因為雙方並沒有約定費用由誰承擔,而是傳統觀念認為男方應該承擔費用,履行承諾。可見,這種義務的來源不是法律而是生活觀念,但即使他什麽都不做,也不構成違約或贈與合同的解除。
女B不應該承擔男A的費用,除非她有讓男A吃虧的故意,只是標題不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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