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有第(二)、(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根據《公務員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工作人員”和第三條:“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開除教師公職,應當符合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