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違反行政紀律,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開除公職,是指在國家機關或者公共企事業單位的官職——被開除公職。開除公職不包括開除。開除公職壹般是針對幹部的,普通單位不應該開除,應該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