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八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若幹派出機關。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幹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幹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