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受理條件如下: (壹)婚姻登記處有管轄權;(二)男女雙方要結婚的,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4)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異、喪偶);(五)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6)雙方自願結婚;(7)當事人提交雙方近期2寸半身免冠照片3張;(八)當事人持有本準則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