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明確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壹百零壹條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