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條僅規定,在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後、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但從該條的本意來看,可以視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後財產保全的規定》。既然是訴後財產保全,當然可以在案件宣判後、判決生效前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從社會效果來看,如果不受理當事人的保全申請,其危害性是非常嚴重的,會造成債務人在案件判決到法律文書生效期間轉移、毀損財產,為債務人逃避執行提供了可乘之機,最終導致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