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據要對借款人產生法律效力,應包括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法定全稱、具體借款金額、還款方式和具體還款日期等內容。,且簽署欠條的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應當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壹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中的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