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名義借款人聲稱是以名義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款項被實際借款人使用,但沒有證據充分證明貸款人仍與實際借款人簽訂借款協議,且名義借款人在貸款人交付貸款後以自己的名義出具借據表明認可其借款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名義借款人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87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上一篇:冀中能源邢臺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怎麽樣?下一篇:考研調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