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條持有人憑借借條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對方壹般很難通過借條本身否認雙方之間存在借貸的事實。借款人不需要證明借款事實,法院可以直接判決。
(2)借據持有人依據借據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借據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借據形成的事實原因,即必須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如果對方否認借款事實,借據持有人必須進壹步證明借款事實。往往在沒有查清“債務”背後的事實原因的情況下,法院是無法做出直接判決的。
法律依據:《民法》第668條規定,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除非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